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计量数据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