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经过修理的计量计费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