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集市贸易市场等商业经营场所设置的复测商品量所用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进行日常校验,保持其准确性。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