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设计、研制、生产和销售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符合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本市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开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