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本市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以及行政监测、司法鉴定等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实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市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由市计量行政部门发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