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市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计量器具制造企业以及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建立的本企业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器具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