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本市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市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开展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或者校准服务。经考核合格投入使用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应当定期接受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