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计量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统一制定本市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