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第十条有效市计量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统一制定本市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