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