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九条有效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