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控烟监测及评估、科学研究、宣传教育、行为干预、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控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