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控烟工作的监督执法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二)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旅馆以及向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三)承担机场、铁路执法工作的机构以及交通部门、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业经营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五)公安部门负责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电梯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