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监测和评估。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