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控烟有关规定,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控烟检查,通报控烟情况。

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交通、商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控烟工作纳入本系统、本行业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