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