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由市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动物防疫主管部门任命。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本市推进兽医社会化服务发展,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以及取得相应资质的机构和组织依法参与动物免疫、动物诊疗、检疫辅助等工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要求,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