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