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