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商务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合规开立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新型国际贸易,有关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跨境金融服务便利。
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为商务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等服务。支持企业开展人民币跨境贸易融资和再融资业务。
本市在商务区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境内支付时,可以凭专门凭证直接在本市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办理。
根据国家规定,实施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符合条件的银行在充分了解客户和业务并开展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化单证审核等便利化措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