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