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网上签约服务;对已经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责令其限期腾退住房,按照市场价格补缴租金,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