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动态调整。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定额标准和开支标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