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事项/第一节 经费保障第七条有效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根据实际适时动态调整。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定额标准和开支标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