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资产管理考核、办公用房巡检、公务用车督查、绿色发展评价等方式,组织实施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等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风险或者管理疏漏的,应当及时向被监督检查机关发出风险预警或者整改通知,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并跟踪检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