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监察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依法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