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考评和对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绩效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在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