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制定完善机关运行保障地方标准、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加强对相关标准实施的评估、复审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