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社会化保障制度,合理确定项目和标准,推进机关运行保障供给社会化。

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应当依法面向市场主体公开择优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其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价格。供应商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协议供给价格,但调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