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机关应当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原则,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用水管理,按照相关制度标准建设节水型机关;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生活垃圾分类实效应当高于全市生活垃圾分类达标单位水平;加大绿色采购力度,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节能、节水、节材产品及再生产品,带头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不得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