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第二章 保障事项/第二节 资产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标识管理、使用登记、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封存等措施,实行单车核算和公示。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市财政、公安等部门的数据共享,规范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管。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