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落实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标识管理、使用登记、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封存等措施,实行单车核算和公示。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市财政、公安等部门的数据共享,规范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监管。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