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核定本市除执法执勤用车以外的公务用车编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权限规定,根据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的配备和更新。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配备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