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机关事务管理、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推进集中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共用配套附属设施,共享后勤服务保障资源。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制定本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计划。建设项目经依法审批立项后,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腾退移交原有办公用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