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各单位实际,核定办公用房面积,配置办公用房,实现办公用房集约节约使用。

本市探索推行机关办公用房成本租金制。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机关办公用房成本租金标准,作为办公用房使用成本的效能评估依据。超过成本租金合理标准的,通过适当调整办公用房等措施推进办公用房资源合理配置,降低办公用房使用成本。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