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机关用地应当按照规划实施土地供应,符合国家有关划拨用地规定的,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