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