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高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康复机构等附设的幼儿园(班)、托儿所等学前教育机构与托育机构实施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适用本条例。

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等设立托育点提供福利性临时照护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区教育部门备案,其选址建设、人员配备、日常管理等参照社区托育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