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社区托育点及其在园在托儿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