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财政经费投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经费,不得向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违规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