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市健全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综合监管机制,制定监管责任清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综合监督管理。

教育、规划资源、卫生健康、房屋管理、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幼儿园和托育机构设立、规划、服务质量、建筑安全、收费管理、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托“一网统管”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