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的经费投入机制;托育服务实行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参与的经费投入机制。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财政补助经费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别列入市和区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基本标准落实日常经费投入保障。
学前特殊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考虑保育教育和康复需要适当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普惠性托育服务经费支持机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