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五章 从业人员第四十一条有效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用)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纳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系列。相关部门应当优化职称评价标准,畅通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职业发展路径。符合条件的郊区幼儿园教师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津贴、补贴。承担特殊教育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托育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技术技能评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