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教育、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规划,通过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相关专业、课程以及引进人才等方式,加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