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五章 从业人员第三十九条有效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备教师、保育人员等工作人员。公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应当符合有关机构编制标准。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本市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的规定,配备从事保育、卫生保健、营养等工作的从业人员。社区托育点应当按照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配备从事临时照护、保育、卫生保健等工作的人员。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人员等工作人员和托育机构的负责人、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从业经历等条件。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