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五章 从业人员第三十八条有效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保育教育从业人员应当热爱学前教育事业与托育服务工作,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儿童,遵循儿童发展规律,潜心培幼育人,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保育教育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升其职业素质,提高保育教育、照护和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