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第三十六条有效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不得使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开展违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的活动。幼儿园和托育机构不得向儿童及家长组织征订教材和教辅材料,不得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