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经常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儿童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家庭开展科学育儿。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有条件的可以开办家长学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开展保育教育。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