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第三十四条有效托育机构与幼儿园、幼儿园与小学应当相互配合,建立科学衔接机制,共同帮助儿童适应集体生活,做好入园入学准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