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第三十三条有效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配备并使用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的设施设备、玩教具,以及儿童图画书、教师指导用书等教育教学、保育活动资料。鼓励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利用家庭、社区等各类活动资源和教育资源,拓展儿童生活与学习空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