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第三十二条有效幼儿园应当接收能够适应集体生活的有特殊需要的学前儿童入园,通过随班就读、设置特殊教育班等方式,实施融合教育。专门设置的特殊教育学前班或者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接收不具备接受普通学前教育能力的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就读,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康复、保健服务。各区特殊教育指导机构应当为幼儿园、特殊教育学前班、学前特殊教育机构提供指导。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