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三章 设立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社区托育点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场地和设施设备,配备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并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照护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自行运营管理社区托育点,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或者托育机构运营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