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社区托育点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场地和设施设备,配备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并按照标准和规范开展照护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自行运营管理社区托育点,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学前教育机构或者托育机构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