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办幼儿园及其托班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相关收费标准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运行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其托班、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本市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确定。

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方式、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内容告知家长。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