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三章 设立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公办幼儿园及其托班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相关收费标准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运行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其托班、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收费标准,参照本市学前教育生均经费基本标准确定。幼儿园和托育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方式、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内容告知家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