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第二十八条有效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应当将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和安全放在首位。学前教育应当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实施保育与教育活动,关注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促进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托育服务应当坚持保育为主、教养融合的原则,根据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创设安全健康适宜的照护环境,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